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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办法》的补充规定

2014-02-10
根据《关于印发<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办法>的通知》(烟开[2005]19号),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,现就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(以下简称配套费)收取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。
   一、管委不再负责热力内网和供气配套,不再收取热力内网和供气配套费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:非工业项目由原230元/m2调整为182元/m2,工业项目和大型商业娱乐设施由原125元/m2调整为95元/ m2
   二、项目的供热、给水、污水、雨水、供电等基础设施均配套至项目用地红线的就近位置。
   三、为鼓励集约利用土地,按照鲁政办发[2007]48号文件《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》规定,凡建设三层以上工业生产厂房的,其中三层以上(含三层)部分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。
   四、用电配套以单回路为配套标准。若项目分期建设需要配多条线路的,在现有供电线路负荷达到满负荷的80%以上时,方给予新增供电线路配套。
   五、对已建成的并已配套到位的项目,企业因工艺改进、设备调整、产能增加等原因引起水、电、热增容的,由企业自行投资配套。
   六、热力配套以热水配套为配套标准。
  七、遗留问题的处理。对于2005年4月1日前注册选址的列入缓交配套费政策的235个项目,确因非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在烟开[2005]19号文件下发之前开工的,经相关部门认定,建设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,应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六个月内开工建设,方可继续享受缓交配套费政策;对于因企业自身原因没有按期开工的,全额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。
  八、本补充规定由住房和建设管理局、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 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
烟开住建[2012]39号
 
 

关于印发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
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办法补充规定》的通知
 
直属各部门、企事业单位、古现、大季家、八角街道办事处、中央、省、市属驻区各单位:
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办法补充规定》业经管委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 
 
住房和建设管理局          财政局
 
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